正值清明节前夕,春耕在即,天气干燥,降水较少,因上坟烧纸、放鞭炮、燎地边等行为引起火灾频发,森林防火形势严峻。青龙法院积极配合县委县政府森林防火工作,对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放火、失火行为予以依法严厉打击。2019年至2023年,青龙法院共受理并审结失火罪案件10件,案件造成直接财产损失四百余万,其中因上坟引起火灾5件,燎地边、烧秸秆引起火灾3件,在山边燃烧废品引起火灾1件,向山上倾倒草木灰引起火灾1件,上述被告人均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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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给爷爷上坟引发山场大火
2021年3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因受封建迷信影响,到青龙县马圈子镇拉拉岭村抄道沟给张某爷爷上坟,在上坟过程中,燃烧的烧纸被风刮到了旁边山场下面的草堆上引发山场火灾。
经鉴定,本次林火发生在马圈子镇拉拉岭村抄道沟,过火总面积为61.9亩,其中涉及拉拉岭村57.6亩,石丈子村4.3亩,全部为有林地。森林类别为重点公益,地类为乔木林,优势树种为柞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发火灾,因疏忽大意而未预见,致使发生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当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马圈子镇拉拉岭村村干部及其亲属的陪同下,主动到青龙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对此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时年满六十五周岁以上,且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对此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九个月,缓刑一年。
02
给亡妻上坟引发山林火灾
2019年4月4日上午,被告人石某某去青龙县马圈子镇石杖子村桑树沟门给其亡妻上坟,在上坟过程中,正在燃烧的烧纸被刮到松树林下面的杂草堆中引发着火,继而发生火灾。经青龙县林业局林业工程师鉴定,本次林火地点位于马圈子镇石杖子村,过火面积336.2亩,其中有林地面积(乔木林)332.1亩,荒山4.1亩。本次林火涉及重点公益林面积198.9亩,其他林地137.3亩,其他林地中板栗过火面积76.5亩,油松受害总蓄积584.65立方米,受害株数9513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某因上坟过失引起山林火灾,过火面积达336.2亩,其中有林地面积332.1亩,荒山4.1亩,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石某某犯罪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且系过失犯罪,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03
上坟点鞭炮引发山场着火
2020年3月30日上午11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到自家坟地(坟地位于青龙县祖山镇上河村后山阳坡下)上坟,用一次性打火机点燃香烟后,又用香烟点燃随身携带的鞭炮,鞭炮燃烧后残留物落到山半腰杂草丛中引燃附近的杂草,引发山场着火。山场着火后,包括田福贵在内的多名村民前去救火。救火过程中,田福贵被烧死。经青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工程师鉴定:该过火地点位于祖山镇上河村后山,过火面积37.1亩,全部为林地,森林类别为重点公益林,林地类型为乔木,树种为柞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上坟时点燃炮竹引发山场着火,应认定为过失引发火灾,同时,火灾造成一人死亡,过火面积达37.1亩的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失火罪,被告人张某某依法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部分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过失行为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可酌定从重处罚。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失火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考虑被告人张某某系过失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年岁较大等因素,对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缓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据此,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04
上坟烧纸引发山林火灾
2019年4月4日11时左右,被告人于某某到马圈子镇孤山子村柳条沟南岔拐沟小夹梁上坟烧纸,在烧纸过程中,因刮风引燃了坟地附近的杂草,引发了山林火灾。经林业局林业工程师鉴定,本次林火涉及马圈子镇孤山子村、马圈子村、土门子镇明塘子村。过火总面积369.9亩,其中重点公益林203.5亩,重点商品林30亩,其它林地103亩,板栗26.1亩,往年火烧迹地6.5亩,本次森林受害总蓄积786.66立方米,森林受害株数为19590株,主要树种为油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应当预见自己野外用火的行为可能引发火灾,因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致使发生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当追究被告人于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犯罪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对此应当从轻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对此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05
上坟点烧纸引发苗圃火灾
2019年4月4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同其哥哥一起到青龙县草碾乡四台子村南台子老家上坟,在上坟过程中,李某某点燃烧纸时因刮风引起附近草丛中杂草着火并引发周围苗圃地火灾。
经青龙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南台子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于2019年4月4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56268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应当预见自己野外用火的行为可能引火灾,因疏忽大意而未预见,致使发生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当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对此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来源:青龙信息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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